作者:福州粮批 来源:国际商品贸易教学 时间:2025-03-24 浏览次数:180
根据公开报道,自2025年3月20日起,我国将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菜子油、油渣饼、豌豆加征100%关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水产品、猪肉加征25%关税。
对于那些已经签订的合同,这能不能算不可抗力?或者,能不能将上述事件归于“情势变更”的范畴,主张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愿站在中间立场,分享浅见,请大家批评。
我国对加拿大上述产品加征100%关税,这加征的关税是落在国内进口商的头上,无论如何,这会将无辜的进口商置于困难境地。
对外国出口商而言,这100%的进口关税,似乎与其无关。在常用的C&F/CIF等术语项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货物越过船舷(或装到船上)后即告完成。中国政府加征进口关税,是对中国进口商加税,不是对外国出口商加税,再说加征关税这一举措也不影响外国出口商(或实际发货人)正常交货,而外国出口商作为卖方,其一旦完成交货(交单)义务,中国进口商作为买方就应履行其付款及收货义务。
加征100%的关税,这幅度够高的,一般理解,这是针对加拿大方面对中国出口的电动汽车加征100%关税的反制措施。这么高的关税,能算不可抗力吗?笔者以为:不能算。
为什么不能算?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会不会将如此之高的关税,事先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笔者以为:可能性很小。假设在一个合同中,打算将进口国临时加征进口关税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据此解除其合同义务,那卖方能答应吗?换言之,如果卖方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声明如果出口国临时加征出口关税,则卖方可以免除其合同义务,那买方能答应吗?
有鉴于此,根据笔者的有限经验,估计绝大多数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果有的话)大概率帮不上买方,即国内进口商。
那么,能不能将临时加征进口关税这一事件归于“情势变更”的范畴,主张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笔者以为:可能性不大。为什么?因为:进口加拿大菜籽油、豌豆这类合同,有较大概率会用到GAFTA/FOSFA系列格式合同,因此,如遇合同争议,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则应诉诸GAFTA/FOSFA仲裁,而不是找法院解决问题。
加征100%进口关税,这能不能归于“情势变更”,算不算“合同落空”(Frustration)?或者换言之,如果继续履行会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况?这也许是个影响程度的判断问题。如果加征800%关税,这当然比较夸张,但也许有理由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但加征100%关税,能不能也算“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这当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笔者浅见,这也许不容易。
那怎么办?总体权衡,双方还是放眼长远、友好协商,当然,前提是尊重并信守合同。如果损失不可避免,那么,能否适当分担?这当然有很多商业上的办法,是业界朋友们所熟悉的。如果合同虽已签订,但尚未实际执行,则能否协商延期,看看情况?毕竟贸易政策和贸易战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某些外国,上午信誓旦旦要对他国加税,下午迫于压力又改口了,近期这类报道还少么?
有关部门为维护国家尊严和整体利益,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贸易战,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基于政策设计角度,未来在应对可能愈演愈烈的贸易战过程中,能否不断优化政策设计,尽可能减少对进口企业的实质性伤害?具体而言,如何提升贸易政策的可预见性?如何在积极参与贸易战的同时有效维护国内进口企业的利益?这既需要有关部门的集思广益,更需要广大企业的建言献策。
笔者想到,就此类事件而言,受影响的主要是已经签订但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针对这些合同,能否在充分摸底的情况下,按合同签约日或者提单日划几条线,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自行解决问题的机会和缓冲,从而在落实关税政策的同时,也能合理保护贸易企业?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贸易商伪造日期、伪造单据,投机取巧,咋办?笔者以为,只要充分吸取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制定及实施对外贸易政策上的经验教训,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总能发现并积累为外贸企业服务的办法和经验。
对广大进出口企业而言,面对当前形势,应未雨绸缪,早做打算,针对合同谈判、合同拟定、合同执行的各个环节,提前思考风险防控,提前准备相关预案,这既包括法律预案,更重要的也许是商业预案。面对影响广泛的大规模贸易战,常规的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很可能应顾不暇且得不偿失。针对那些贸易政策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别和重点品种,相关外贸企业应积极与各国交易伙伴提前沟通、协调利益、共商对策,共同应对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政策环境。
一家之言,请读者指正。
(责任编辑: 福州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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