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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11日中储粮委托包干销售玉米竞价交易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时间:2017-08-09 浏览次数:3758

   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2017年8月10~11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中储粮委托包干销售玉米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光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后请及时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已通过年审的会员。买方竞买玉米涉及资金,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中储粮直属企业不允许参与竞买。(中粮承贷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包括自我购销)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实际出库水分、杂质与规定有差异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具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其他指标均以实物为准。

    六、交割、验收与结算

    1、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下同)。出库期原则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买方要根据卖方交割库日均出货生产能力预排出库时间,并协商具体出库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交割期的,需协商交易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延期交割(卖方承储企业延期出库行为须先上报所在分(子)公司,得到有效批复后方可在批准的时间内延长交割期)。

    2、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

    3、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确认单》原件送达省级交易中心。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省级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原件后予以确认。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总公司农发行账户。

   4、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送达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且验收无异议。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中储粮总公司农发行账户。

   5、中粮集团承储的玉米销售由承贷企业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七、违约及争议解决

    1、卖方若出现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等行为的,在经买方或粮食交易中心的要求下,卖方能及时履行质量检验、退还相关费用、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买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出库期限内完成提货或者拒绝提货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买卖双方在任何条件下,对对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都不承担返还责任。

    4、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本公告扣划该方保证金或货款作为违约金的,交易中心应将履约保证金及时划入守约方账户。

    5、买卖双方如出现商务纠纷,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卖方承贷库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

    1、本公告未尽事宜,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2、《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7年8月7日

 

(责任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