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1762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稻谷库存消化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7年9月22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201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201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为准。
二、保证金
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 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
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汇款后请及时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参与竞买的企业限于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且以稻谷为原料的加工用粮企业。竞买企业的日处理稻谷能力以该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2016年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鉴于本公告销售的粮食储存期较长,个别指标可能有较大变化,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并通过国家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四、交易交割相关要求
(一)限定购买数量。同一买方每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能力乘以30天),30天内(含)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2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能力乘以120天)。
(二)有关要求。1.参加竞买的企业所竞买稻谷用于本企业加工自用,禁止转手倒卖、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规的加工企业,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违规购买标的的全部保证金,取消其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资格,并予以通报。2.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买方做好扦样质检和出库工作。对违规的承储企业,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并列入黑名单。3.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五、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7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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