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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严密部署粮食储备安全!

作者:admin 来源:中华粮网 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1960

此前,我们说过疫情为粮食安全提供了一面镜子,映照出特殊时期我国粮食安全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同时让我们看清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紧要作用。正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所说,“保障粮食安全不仅要保在平时,更要保在急时,就是有紧急情况的时候,有备才能无患,否则就会手足无措,应对失序。”

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通过夯实粮食生产以及实施“菜篮子”工程,建立了主要农产品的物资供应、储备、配送等全链条闭环体系。但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消费者往往容易在焦虑恐慌之下听信谣言“抢粮”“囤粮”,带来应急区域粮油市场临时性供需矛盾。

01我国如何保障特殊时期的粮食安全?

随着储备规模不断充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粮食储备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应急救灾中保障军需民食,另一方面在市场波动中维护粮价稳定。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中央储备和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体系,粮权分属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储备粮主要用于全国范围守底线、应大灾、稳预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

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区域市场保应急、稳粮价、保供应,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在中央储备规模稳步充实同时,以销区为重点,地方储备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2014年,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以保障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产销平衡区4.5个月市场供应量标准,核定下达地方储备规模计划。各地按时完成增储任务,有的省份还结合实际主动增加了部分规模。

而政策性粮食储备是快速进行危机响应的必要战略物资,通过建立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调效应。

关于什么情况下会动用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1.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3.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1.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动用地方储备粮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储备不足的,依次向上申请调用。02中央全方位部署,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近期中央层面一系列会议绕不开的关键词。我们回看2019年5月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新形势下的粮食储备管理作出全面部署,我们挑出其中较为重要的几条,与当下国家在粮食储备方面的大动作做以结合。

※ 要积极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修规,从速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进程,研究起草《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草案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

草案还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2020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起草了《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由此我国粮食储备安全进一步升级!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促进中央储备、地方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共同担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有之责,明确追责并重罚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责任主体,分离政策性职能及经营性职能等在内的70条政策措施,夯实国内粮食储备的安全底线。
※ 积极支持各省份出台粮食安全保障地方性法规。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正在完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等方面将有所提高。

2020年9月27日,《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鼓励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食堂及城乡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

2020年11月11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对轮换计划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承储企业经营规范等作出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切实抓好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进而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进一步健全省政府健全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

202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省、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2021年1月8日,山西省发布《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 要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储备粮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快、用得好。

中储粮粮库收储的粮食根据不同用途大致可分为储备粮、托市粮和贸易粮,但由于粮食储备行业体制机制问题,企业腐败频生。对此,《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当储备、运营分离后,储备端更多侧重政策性,意味着不计成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但其经营性业务板块要走市场化机制,不能再仅依赖国家补贴和政策红利,而是通过更多市场化的业务路径提高企业自身的造血能力,防止人浮于事的情况再发生。

※ 要推动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发展。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个主要聚焦的制度内容就是储备功能协同制度:为更好配置粮食储备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粮食储备效能,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促进中央储备、地方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共同担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有之责。

※ 进一步健全与中央储备垂直管理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充实执法监管力量。

在粮食储备监管方面:2020年9月,国务院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粮食监管进入最严格时期!

2020年12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各垂直管理局与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协同监管。

03我国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以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风险。

目前国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有5388家,成品粮日加工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粮食应急供应网点44601家,应急配送中心3170个,应急储运企业3454个,依托健全的粮油配送供应网络,能够迅速将米面油投放终端消费市场;国家级粮食市场信息直报点1072个,地方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点9206个,基本覆盖重点地区、重点品种,能够密切跟踪粮食供求变化和价格动态;全国31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粮食应急预案,587个市地、2440个县建立了区域性粮食应急预案。

(责任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