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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5期粮情快讯

作者:郝剑 来源:榕粮网 时间:2022-09-09 浏览次数:3126

· 福州粮情

月份上旬福州市场粮格涨跌不一

时间:2022.9.9                                                                       单位:元/吨

品种

等级

上月平均价

本月上旬平均价

涨跌率

早籼谷

(15-17)中等

2350

2350

持平

晚籼谷

15-17)中等

2450

2450

持平

早籼米

(15-17)中等

3320

3320

持平

晚籼米(江西923)

一级

6000

6000

持平

晚籼米(安徽)

一级

4080

4080

持平

浦城晚籼米

一级

4200

4200

持平

东北米

一级

4480

4480

持平

江苏粳米

一级

4200

4200

持平

红小麦

江苏中等

3230

3230

持平

白小麦

河南中等

3250

3250

持平

玉米

中等

2940

2980

1.36%

大豆

中等

6800

7200

5.88%

豆粕

一级

4350

4400

1.15%

  籼糯米

一级

5200

5200

持平

麦皮

中粗

2500

2600

4%

大豆色拉油(散装)

 

一级

10800

10700

-0.93%

大豆色拉油(20L)

一级

11200

11000

-1.79%

                                            来源: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市场动态

全球小麦市场一周要闻:黑海出口继续恢复,麦价互有涨跌 

外媒9月4日消息:截至2022年9月2日的一周,全球小麦价格互有涨跌。随着乌克兰继续恢复从黑海港口的谷物出口,澳洲和加拿大的小麦丰产在望,令小麦价格受到压力。美元走高,经济衰退担忧导致投资者风险偏好受损,同样也令小麦市场波动加剧。不过极端天气导致欧洲部分产区的小麦减产,而南半球的另外一个主产国阿根廷面临干旱担忧,加上俄乌冲突持续,可能导致下个年度乌克兰的小麦收成下降,继续对小麦价格构成潜在支持。
  周五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2月软红冬小麦期约报收8.11美元/蒲,比一周前上涨0.7%。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KCBT)的12月硬红冬小麦期约报收8.7775美元/蒲,比一周前下跌0.5%。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MGEX)的12月硬红春小麦期约报收8.9美元/蒲,比一周前下跌2.1%。Euronext的2022年12月期约报收320欧元/吨,比一周前上涨0.2%。阿根廷小麦现货报价为400美元/吨,比一周前下跌2%。周五ICE美元指数报收109.51点,比一周前上涨0.7%。
  全球小麦产量预期改善,小麦价格回落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周五表示,8月份全球食品价格连续第五个月下滑,为138点,环比下跌1.9%,但仍比上年同期高出7.9%。8月份谷物价格指数比7月份下跌1.4%,主要原因是国际小麦价格下跌5.1%,反映出北美和俄罗斯小麦产量前景改善,以及乌克兰恢复从黑海港口出口谷物。
  FAO本月将2022年全球小麦产量预估上调670万吨,达到7.77亿吨,仅略低于2021年的水平。本月小麦产量上调的主要原因是加拿大和美国天气条件有利,提振单产潜力,加强对2022年产量恢复的预期,而俄罗斯小麦产量可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因为天气条件持续良好提高了春小麦产量预期。最近公布的官方数据也表明中国小麦产量超过早先预期。相反,欧盟大部分地区持续降雨不足对小麦造成不利影响,因此FAO略微调低了欧盟小麦产量预期。
  加拿大小麦产量超出预期
  加拿大统计局8月29日发布的产量报告显示,基于卫星图像和农业气候数据的产量模型,2022/23年度加拿大所有小麦产量预计将同比增长55.1%,达到3460万吨,高于业内预期的3400万吨,创下9年来的次高产量,主要因为平均单产提高41.6%,达到每英亩51.1蒲式耳。收获面积同比增加9.4%,达到2490万英亩。春小麦产量同比增长57.3%,达到2560万吨;而杜伦麦产量将同比提高113.0%,达到650万吨。
  俄罗斯小麦供应充足,但是出口步伐逊于预期
  目前俄罗斯小麦收获已经接近收尾。咨询机构SovEcon将2022/23年度俄罗斯小麦产量调高到创纪录的9470万吨,高于早先预期的9090万吨,并将2022/23年度(7月至6月)小麦出口预期调高了20万吨,达到4310万吨。从供需角度看,本年度俄罗斯应该可以出口5000万吨小麦。但是卢布汇率坚挺加上出口关税,影响到出口规模。
  SovEcon表示,本年度头两个月,即7月和8月份,俄罗斯小麦出口量同比减少27%,创下2017/18年度以来的同期最低水平。不过未来几周俄罗斯小麦出口步伐有望加快,因其价格持续下跌后,对买家的吸引力增强。咨询机构IKAR预计9月份俄罗斯小麦出口量约为400万吨,高于8月份的360到370万吨。SovEcon预计9月份俄罗斯小麦出口量为400-450万吨,但是仍然低于去年同期的470万吨,因为今年面临来自欧洲和乌克兰的竞争,卢布汇率坚挺,出口税提高,以及西方对莫斯科实施制裁造成物流和支付问题。SovEcon的报告称,如果俄罗斯国内小麦价格持续下跌,全球价格上涨,来自欧洲供应的竞争有所缓解,俄罗斯小麦出口可能达到预估范围的上限。
  美国农业部作物进展周报显示,截至8月28日,美国春小麦收获完成50%,一周前为33%,去年同期86%,五年均值71%。春小麦优良率为68%,上周64%,去年同期11%。随着冬小麦收获完成,春小麦收获完成过半,市场供应提高,对小麦价格构成压力。
  近期霜冻天气导致阿根廷小麦受损,9月上半月的降雨可能令作物受益
  布宜诺斯艾利斯谷物交易所周四表示,8月份最后一周阿根廷部分地区的霜冻导致作物受损。不过9月上半月可能出现大范围的中到小雨,可能有助于小麦作物恢复,稳定主产区的作物状况。在阿根廷北部地区,降雨持续匮乏,加上温度上升,当地约66%的小麦作物状况较为一般或较差。
  国际小麦采购兴趣保持活跃
  本周国际市场上采购兴趣依然活跃,孟加拉政府官员上周日表示,孟加拉将以每吨430美元的CNF价格从俄罗斯进口50万吨小麦,旨在确保国内供应。韩国主要饲料厂集团MFG周三通过私下交易买入约6.3万吨饲料小麦,产地预计来自澳大利亚。购买价格估计为每吨357.50美元,包括在额外港口卸货的附加费。
  阿尔及利亚国家粮食局(OAIC)通过周二结束的国际招标买入了一批制粉小麦,产地可能来自俄罗斯,成交价格为每吨364-365美元左右,CNF。俄罗斯小麦报价比欧盟小麦每吨便宜约10-15美元。

来源:博易大师  作者:博易大师  仅供分享

上下摇摆,玉米还会深跌吗? 

周末落了2-3天的山东工厂又出现反弹,相较于8月中旬的大幅跳水,本周工厂明显落价底气不足。一方面由于春玉米上量减少,且今年春玉米质量偏好,而且部分转卖成青储,流向深加工的量减少;另一方面经过了8月份的降库存,目前厂家库存多维持在10-15天,而秋粮上量还有至少二十天的时间,上市晚的地区要一个月,工厂库存吃紧,不敢贸然杀价。那么进入9月下旬,随着秋粮陆续收割上市,玉米还会深跌吗?笔者认为后期随着潮粮上量,深加工厂或将跌破2600元/吨大关,养殖饲料粮报价将相对坚挺,毕竟成本高,有固定刚需。

种植补贴减少,农户惜售心理偏强。22年黑龙江种植补贴已经公布,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每亩28元,较去年降低40元/亩,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每亩248元,与去年持平,而种植成本较去年至少增加200元/亩。补贴减少,种植成本却增加,使得农户对22年玉米看涨预期偏强。另外今年受低温天气影响,玉米不仅上市会延迟,产量、质量也将受到影响,去年一晌地能打12-13吨,今年可能打10吨就算好的,而且去年黑龙江二等粮普遍,一等粮也不少,玉米容重创历史新高,今年能达到二等就算好的了。

定向稻谷拍卖持续,抑制玉米上涨。之前市场传言8月底定向稻谷将停拍,不过9月1日拍卖不仅没停,成交反而转好。9月1日饲用稻谷投放200万吨,成交128万吨,成交率64%(上周成交14.85万吨)。据统计截至目前定向稻谷已投放3656万吨,成交量2472万吨,成交率68%,而20、21两年的总成交量仅为2480万吨。相较于新季质量的不确定性,饲料企业明显更青睐使用定向糙米,毕竟配方较为成熟,质量也比较稳定,尤其是价格低于玉米市场价格。

疫情反复,下游消费需求低迷。中秋将至,但今年节日氛围却十分寡淡,一方面受疫情影响,本轮疫情涉及二十来个省份,多地学校开学延迟,改为线上教学,学校食堂备货延后;另一方面疫情已经持续了近三年的时间,各行各业或多或少都受到影响,而且国外局势也不容乐观,美联储连续加息,全球担心经济衰退。前两年疫情结束后还有报复性消费,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结束后,下游消费却迟迟不见起色,反而愈加低迷。消费起不来,工厂产品卖不动,加工没有效益,也使得玉米上涨动力不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东北地区受种植成本支撑,新粮上市后,玉米下行空间也不大,华北地区多是自然晾晒,气温降低后,玉米水分下降缓慢,多以潮粮为主,深加工将压价收购,养殖饲料玉米将相对坚挺。后期重点还要关注天气情况,一旦收割期连续阴雨,优质好粮还将有上涨机会。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作者:张艳秋  仅供分享

新作陆续上市,稻价上涨空间还有多大? 

自八月中旬以来,北方大米走货零星出现好转迹象,随之而来的,则是北方粳稻价格小幅抬头,八月下旬,南方早熟中稻上市后北方粳稻紧随其后,北方新作在8月23日左右首次定价,而如今已经进入九月,新作价格是否高开高走?基层心态又是否持续乐观?新作大量上市之前,21年稻价还有多大上涨空间呢?

新作成本过高,基层心态动摇

东北产区8月23日局部区域绥粳18第一刀收青工作开始,湿粮报价高开,黑龙江哈尔滨尚志地区、巴彦地区湿粮收购价1.25元/斤,出米率61%-62%,水分32%-33%。米企反馈,收割成本近1.70-1.80元/斤,打米成本近2.40-2.50元/斤,价格较高,收购风险较高,因此多为观望状态,仅五常地区少量采购,湿粮五常到厂价格1.30元/斤左右;吉林白城镇赉湿粮水稻收购价格为1.35-1.42元/斤,品种绥粳18,水分28%-30%,出米率在63%左右,烘干后成本价格约1.70元/斤,但是普遍反馈此价格太高,下游市场无法接受,贸易商收购湿粮烘干后亏损。另外,黑龙江贸易商反馈今年出米率不如去年同期,亦是提高了加工成本,出货困难,黑龙江以及吉林白城地区均反馈割青进度暂缓。 

普稻南强北弱,糯稻格外吸睛

当前东北产区长粒水稻价格涨势明显。其中,中科发五水稻涨幅较大,截止至8月末,黑龙江以及吉林省份中科发五水稻最高到厂价突破1.60元/斤,本周主流价格在1.55-1.60元/斤,累计涨幅在0.07-0.10元/斤左右,绥粳18水稻则持续稳中偏强状态,低价位持续补涨,当前主流到厂价为1.45-1.50元/斤,黑龙江东部地区基层收购到厂价为1.35-1.37元/斤左右,齐齐哈尔最高到厂价近152-1.53元/斤。另外,黑龙江稻花香稻价亦是在8月下旬小幅抬头,五常贸易商反馈到厂价格上涨0.10元/斤至2.10-2.20元/斤左右;佳木斯稻花香水稻收购到厂价1.45-1.50元/斤。 

糯稻价格却在一进入9月就涨势迅猛,当前黑龙江巴彦地区糯稻价格已达到1.50-1.55元/斤,五常地区到厂价格在1.55-1.56元/斤,佳木斯东部地区亦是上涨0.03-0.05元/斤至1.45元/斤左右。安徽地区糯稻多从江苏采购,到厂价格最高已接近1.7元/斤,粳糯米最高报价达到2.12元/斤。另外,湖北糯稻上市量增加,市场普遍对后市行情看好。 

米价不涨,稻价亦是难上加难

当前全国来看,仅北方长粒大米价格明显上涨,整体米价仍是平稳运行,米企均反馈大米走货速度不如去年同期,而米企纷纷表示库存即将消耗殆尽,后市没有采购原粮计划,可见米企对后市信心严重不足。另外据海关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稻米进口量为49.98万吨,环比减少24.71%,同比增加73.74%。2022年1-7月我国累计进口大米408.03万吨,累计进口量同比增加44.56%,大量的进口也使得国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如泰国白米、缅甸白米价格均较低,销区粮库也在持续出库陈大米。

综上所述,进口大米冲击叠加全国疫情多点爆发,压制大米走货,而南北方新作已经陆续上市,那么短期内稻价上涨无利好因素,或将以平稳运行为主,建议米企随行就市,按需采购即可,适当择优储存。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作者:郭东野  仅供分享

部分米价已涨起来了 

即将迎来中秋小长假,今年米市备货启动的较往年有所推迟,笔者曾在之前的文中提到过,探究推迟的原因主要是,其一因今年南方产销区高温持续的时间较长,经销商均不敢贸然备货,担心有风险。其二,国内疫情反反复复,导致大米市场需求持续低迷。最近一周国内大部分米业表示,大米走货速度加快,部分品种也出现了涨价势头。那么新米即将大量上市,经销商是否该大量备货,以下是笔者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长粒大米或居高不下

纵观八九月份市场,上涨最为明显的即为东北产区的长粒香以及细长粒、稻花香水稻等品种。如今以绥粳18、中科发五等米价出现大幅上涨。随着中秋佳节以及销区气温下降等利好支撑,截至上周五中科发五价格在2.3-2.4元/斤,普通长粒绥粳18大米价格在1.83-2.1元/斤之间,价格较前期上涨0.03-0.05元/斤不等,具体根据区域以及新陈定价。如今北方产区青粒已陆续收割,但因收割时间尚早,米率较低,成本高而暂停。针对于后市,2022年北方产区优质长粒水稻量少叠加农户种植成本高,主要是农资成本,因此新作上市后或将高开高走,自然米价难有下跌空间。

籼米上涨着实困难

国内2022年产新季中晚籼米已上市一段时间,但市场销售并不理解想,主流价格仍保持在1.8-1.85元/斤之间。新季稻谷已全面收割,但从米业反馈的情况来看,入市收购积极性不高,并且今年除了轮换在收购外,其他收购主体不多,这也就使得后市托市启动的概率较大,米价若想上涨动力并不足,况且陈稻谷持续投放,陈米价格持续低位,供经销商可选择性较多。进口大米方面,三季度进口量也保持着高水平,其中5-6月份单月进口量达到66万吨,贸易商反馈进口泰国白米、巴基斯坦白米等均在倒挂销售,市场竞争可谓十分激烈。今年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状况有目共睹,疫情导致整个经济相对萎靡。

糯米价易涨难跌

上周国内糯米现货价格持续稳中上涨,部分地区涨幅恐达到0.1元/斤。截至上周五北方粳糯米价格达到2-2.05元/斤、安徽产区粳糯米价格在2.15-2.2元/斤,包括糯碎米在内的价格也同样在上涨,但米业表示高价位难成交。这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国内部分地区糯稻库存见底,市场触底反弹,但到头来农户并未获利。在贸易商挺价以、进口成本增加及库存少的背景下,糯米市场出现了这样的一幕。今年安徽产区因高温,局部地区糯稻种植面积下降以及减产背景下,市场普遍对后市信心满满,在越南秋冬季糯米未上市前,国内糯米现货价格仍是易涨难跌的行情。

综上所述:有备货需求的经销商可按刚需采购,毕竟当下自身大米库存量不多,进入进九月份大米保管条件向好。根据国内形势来看,秋粮即将上市在即,叠加疫情以及汽柴油价格或将迎来新一轮上涨周期,无论是运费成本以及请车问题都将逐渐增加难度,因此可适当储备进行销售。普通粳米籼米现货价格仍将波动不大,米价上涨动力稍显不足。若有长粒香以及稻花香或是糯米需求,可适当采购。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作者:尹秀颖  仅供分享

新豆上市临近,价格能否再创新高? 

9月伊始,全国各地贸易商都为新豆上市做准备,积极清库,整修机械。各地购销也相继接近尾声,距离新豆全面上市仅省一个月左右,现货大豆价格能否再创新高,有所突破呢?下面笔者为您做出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拍卖成交寡淡 现货价格高企

先来说说北方主产区现状。作为支撑全国大豆生产目标的东北地区,在增产扩种这一方面一直都是全国的领头羊。就目前情况来看,今年东北地区新豆长势良好,月初内蒙古、大兴安岭部分地区出现早霜现象,对低洼地势的新豆有小范围影响,整体影响不大。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是东北地区最早上市的,据当地贸易商反映,现阶段看今年当地粮食丰产已成定局。后期重点关注天气变化,注意田间管理,确保新豆高质高量上市。

近几次中储粮大豆拍卖成交寡淡,购销双向成交率较之前也大幅下降。吉林省敦化地区近期成交率提高,一方面,由于近几次拍卖粮质较之前偏好,另一方面,现阶段余粮见底,拍卖数量不大,单个标的拍卖数量约为1100吨左右,贸易商消库压力较小。

临近新粮上市,市场需求较弱,即便大部分贸易商对新粮上市价格看低,但值此之际,也相对观望心态较重,保守进购。所以,现阶段大豆现货价格稳定,普通商品粮也由于现阶段基层余粮见底,贸易商手中库存量较低,价格较之前有小幅上涨。黑龙江地区普通粮质价格由原来的3.15元/斤上涨到3.18元/斤;吉林地区由3.12元/斤上涨到3.15元/斤,内蒙古地区41%蛋白价格高到3.22元/斤,当前优质粮源更是稀缺,黑龙江地区大颗粒,高蛋白报价多数在3.3元/斤,此类大豆价格一直高位稳定。预计阶段高价还将维持小段时间,但继续走高相对困难。

湖北新豆劣势 销区价格提振

近日,南方大部分地区出现降雨,气温下降,为新季大豆作物及时补充水分,但连日阴天,新季大豆后期长势仍是贸易商们关注的重点。

鉴于湖北地区中熟豆早期受干旱天气影响,质量、产量均下降的情况下,安徽、河南地区现阶段价格高企,蛋白含量42-43%的优质粮源价格由3.25元/斤上涨至3.3元/斤。尽管现阶段市场淡季加深,销售速度缓慢,但基层粮源见底,收购困难,优质优价状态明显。现阶段湖北地区早熟豆价格坚挺,目前优质粮源报价在3.7元/斤左右,冀豆价格更是高企,但优质粮源紧俏,库存量小。中熟豆优质粮源外发价格为3.5元/斤左右,但质量和价格并没有达到贸易商心理预期,多处于有价无市的状态。劣质豆源仍旧占据大部分市场,贸易商多以低价清库,毕竟距离新粮上市时间较短,唯恐后期难销。

下游采购平稳,近期市场状态较之前有所恢复,部分地区榨油厂、蛋白厂恢复生产,但全国疫情蔓延,整体走货偏慢,市场仍处于低迷态势,部分贸易商选择刚需补库,现货市场价格上涨空间受限。

进口货源紧俏 价格一路走高

近期,汇率增长,人民币贬值,国内各港口货源紧俏,进口大豆价格大幅上涨。部分贸易商前期订船价格较高,中期受国外天气炒作、美联储加息影响,价格直线下跌,受损不少,终于等到现货稀缺,价格上涨,所以现阶段大部分进口贸易商挺价心理偏强,使得进口大豆价格一路上涨。截止到目前为止,天津港进口美湾豆净粮,分销价为5820元/吨;青岛/日照港美湾豆净粮,分销价为5900元/吨。乌拉圭大豆净粮价格也高达5700元/吨。由于进口豆价格高企,9月2日的国储进口拍卖成交率较之前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46%提高至18.32%。国内大豆价格一直稳中偏强,进口大豆价格也大幅上涨,部分追求低价的贸易商陷入窘境,致使一直不温不火的国储进口大豆受到青睐。

整体来看,新粮上市临近,现货大豆价格很难突破现有局面,想再创新的高度,难度可见一斑。全国各地购销接近尾声,加之疫情蔓延,购销困难。距离新粮全面上市仅有月余,市场高价还将持续小段时间,建议持粮主体,适当销售,切勿囤积过多库存,调整心态,静待新粮上市。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作者:刘佳  仅供分享

开学双节消费之际,豆油为何突然下跌? 

刚进入九月,食用油脂行情就给市场来了一个下马威,国内豆类油脂价格在月初的两天里突发性快速下跌,这两天内多地豆油现货价格跌约500元/吨,连盘豆油01合约则跌超600点,在本应是开学和中秋的备货消费季里,打得现货端是措手不及。那么为何豆油等食用油脂行情会突然下跌,中国粮油信息网辛显明在此聊聊近日油脂市场的新消息,以及对豆类油脂行情说说简单看法。

豆油现货市场参考,截至9月2日午间,国内沿海主要厂商一级豆油现货平均报价约10255元/吨,大连地区约10210元/吨、天津地区约10250元/吨、日照地区10250元/吨、张家港地区约10260元/吨、东莞地区约10260元/吨、防城港地区约10170元/吨左右。 

宏观经济氛围弱势

8月26日晚,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讲话偏鹰派,希望进一步抑制通胀,有意愿进一步加息,而美联储加息则对包含股市、期市、债市等在内的金融商品市场利空。在其演讲之后,美国股市已连续下跌一周,且未有止跌迹象。因宏观经济氛围偏弱,近一周以来,国内的股市、期货等众多金融板块也承压跟跌。9月2日消息,据CME“美联储观察”:美联储到9月份加息50个基点的概率为38%,加息75个基点的概率为62%。

由于国际机构对美联储9月可能加息75基点的预期概率增加,这也引发了全球资本对宏观经济增长放慢甚至衰退的担忧,比如担心燃油消费可能受到抑制。8月30日至9月1日的三个交易日里,美原油期价每日跌幅均超3%,除了担忧美联储过分加息直接利空原油价格外,伊拉克动荡局势并未影响其原油出口、伊朗和主要大国可能就恢复2015年核协议达成协议,这将允许伊朗扩大原油出口等也限制原油价格。美原油价格的走低,也会在生柴混掺需求等层面拖累豆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价格。

印尼棕榈油出口政策又改口了

笔者上篇文章提到过,在8月29日午间,印尼协调经济部副部长表示,9月1日到15日期间,印尼的毛棕榈油参考价格定为每吨930.02美元,高于8月16日到31日的900.52美元/吨。对应着9月上半月的棕榈油关税将提高到124美元/吨,高于之前的74美元/吨。

8月31日下午,印尼官员表示,印尼将9月1-15日的毛棕榈油参考价格修订为929.66美元/吨,低于之前公布的930.02美元/吨。这意味着9月上半月的出口关税将维持不变,仍为74美元/吨。

印尼取消了将提高出口关税的安排,而零出口费的政策依然持续到10月底未修改。印尼棕榈油的出口税和出口费是两个项目,各自计算。当前印尼的思路依然是加速棕榈油出口的思路,这在未来继续挤占马棕出口的市场份额,对马棕期价和内盘油脂价格偏空。

国内空头资金势力较强

近一周里,投资者大多也能发现,即便近日国际上利空消息频繁,但除美原油外,美豆、美豆油、马棕等油脂期货其实没有连盘豆油棕榈油期货在月初两天里跌得更凶。由此,在国际社会的利空消息之外,市场上有观点猜测内盘油脂空头方有报团砸盘的可能。

8月31日内盘期货最后半个小时,郑菜油09合出现逼仓,期价快速拉升近千点,一些油脂空头被拉爆仓亏损严重。有猜想称在9月首个交易日,部分油脂多头获利离场,加上空头报复性砸盘,令期价快速杀跌。另外,市场上也有传闻称是国内某大集团做空油脂,毕竟单纯依赖国际上的利空消息和外盘油料期货的跌幅,也不足以压制内盘油脂跳水幅度这么大。 

综上,9月初国内豆类油脂行情突然跳水下跌,有美联储意愿积极加息,宏观经济氛围弱势,并压制美原油价格连跌,拖累国内油脂的原因。也有印尼再度改口取消提高出口关税,依然维持棕榈油加速出口政策的原因。还有市场猜测国内油脂空头资金发力砸盘的资金面流动原因。也是由于这些因素,加上此前的高温、限电、多地疫情再现、局地学校延迟开学等等,让本应有消费需求的开学和双节备货季,未能表现出中下游市场的补货热情,经销商大多担忧行情反复波动,采购格外谨慎。

短期来看,豆油行情或继续宽幅震荡,本应有的备货节奏未出现,而投资者又担心9月21日美联储或加息75基点,短期内油料市场虽然未有主线趋势,但炒作氛围或偏空。现阶段经销商仅适合随用随采。关注美联储加息消息、印尼出口政策、美豆天气炒作等。

盘面上,连盘豆油01合约在9月2日失守40日均线9450支撑,技术上形态破位,空头资金势力较强。09合约刚刚结束,01合约资金流动活跃,仅适合观望或轻仓试探性操作,观察9502的缺口能否依靠超跌反弹来回补,下方则观察9150/8800附近支撑力度。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作者:辛显明  仅供分享

综合信息

关于粮食 依然有一场硬仗要打! 

 

       夺取秋粮丰收,依然有一场硬仗要打,容不得丝毫懈怠!

       初秋时节,山河锦绣,大地期待着又一季的丰收。悠悠万事,吃饭为大,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未雨绸缪,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

       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是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之一,也是今年“三农”工作的底线任务之一。全年粮食生产,分为夏粮早稻秋粮三季。目前看,前两季已经丰收到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我国夏粮产量2948亿斤,比上年增加28.7亿斤,增长1.0%;早稻总产量562.5亿斤,比2021年增加2.1亿斤,增长0.4%。在全球疫情扩散蔓延、国际环境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夏粮丰收、早稻稳产,为全年粮食丰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供了坚实支撑。

       再过一段时间,全国秋粮将陆续进入收获期。秋粮产量占全年粮食产量的3/4,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稳住秋粮,对于确保全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意义重大。当前,正值秋熟作物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总体来看,夺取秋粮丰收,既存在有利条件,也面临不小挑战。有利因素在于,今年秋粮播种面积超过13亿亩,比上年有所增加;面积稳了,产量基础就有了。挑战在于,7月下旬以来,南方地区出现1961年以来持续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平均强度最大的高温少雨天气,旱情快速发展,农业抗旱减灾形势严峻。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当前,一些地方遇到严重干旱,要切实做好抗旱工作。”夺取秋粮丰收,依然有一场硬仗要打,容不得丝毫懈怠。

       粮食稳产丰产,需要“政策实”“人努力”“天帮忙”。当天公不作美时,惟有更加主动作为,方能迎来丰收。为支持各地做好抗旱救灾、秋粮防灾稳产等工作,财政部紧急通过中央预备费安排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100亿元;为精细搞好科学抗灾保秋粮指导服务,农业农村部包省包片工作组和科技小分队深入一线;立足减损就是增产,受灾地区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最大限度扩大灌溉面积,保障农作物灌溉用水……当前正值粮食生产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从来之不易的夏粮丰收中汲取抗灾经验、坚定稳产信心,同时坚持底线思维,扎扎实实、环环紧扣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努力提高防灾减灾的精准性、有效性、科学性,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尽量做到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能稳产、无灾区多增产,必将助力全年粮食生产保持稳定。

       应当看到,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今后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可能给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生产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和机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短板依然存在。比如,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约占耕地面积的54%,不少农田依然是“望天收”。着眼长远,应从构建农业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防灾减灾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着手,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加快培育抗旱性强抗病性好的优良品种等,进一步增强农业和粮食生产应对自然灾害的韧性和适应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看天吃饭”到“知天而作”的转变,让大国粮仓的根基更坚实,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黎鸣)  仅供分享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摘要: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具有多重属性。更深入地理解粮食的多重属性,必须回到政治经济学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的分析框架中,区分利益主体在国民经济各环节中的角色地位。从粮食安全的多重属性出发,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粮食安全责任上移、责任外移、只算经济账不算政治账、只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等矛盾和障碍。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发展是根本,利益协调是条件,党政同责是保障,农民主体是基础。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把它摆到了“国之大者”的战略层面和政治高度。2020年12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政治责任方面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要求“不能把粮食当成一般商品,光算经济账、不算政治账,光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要求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有责任保面积、保产量,饭碗要一起端、责任要一起扛。”2022年3月,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第一站就来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永丰村考察调研,强调“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把粮食生产抓紧抓牢,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因为粮食产品不仅是一般的商品,关乎个人的生存和温饱,还是一种公共产品,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保障。从粮食安全的多重属性出发,从粮食的生产—消费—交换—分配链条着手,我们才能深刻理解“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背后隐藏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和战略考量。

  粮食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的多重属性

  有些学者认为,粮食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同时更重要的是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探索实行“大包干”,农民通俗地理解“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句话既表明了粮食产品的私人属性,因为“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保证了农民对自己生产农产品的剩余索取权,极大激发了农民的责任心和种粮积极性;这句话也表明了粮食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因为要想占有剩余农产品,首先就要“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也就是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储备做出贡献。也有些学者从萨缪尔森关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定义中界定粮食产品的属性。从个人生产和消费来看,粮食具有可分割性、竞争性和排他性,因此是私人产品;但是从政府和国家层面来看,保障充足、安全的粮食是政府的重要公共职能,并且这一安全保障是针对一国之内的所有人的,任何人都无法拒绝这种服务,也无法将拒绝付款者排除在享受服务之外,因此粮食具有公共产品所特有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粮食到底是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如果是私人物品为什么国家和政府要强调保供给保安全的职责?如果是公共物品为什么农民种粮保供给的积极性不高?回答好这一连串问题,我们还要回到政治经济学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的分析框架中,区分利益主体在国民经济各环节中的角色地位才能找到答案。笔者认为,从生产和消费环节来看,粮食的私人产品属性较为突出。只有保证种粮农民有利可图,农户才会有增加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并且只有保证人们吃得饱吃得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提升。而从交换和分配环节来看,粮食的公共产品属性较为突出。因为第一产业的比较效益低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所以东南沿海等粮食主销区的主要精力在于发展工业和提振经济,而把粮食供给的责任寄托于黄淮东北等粮食主产区,享受了粮食安全等公共品供给的外部经济效益却不承担外部经济成本。

  从全国的粮食购销、粮食储备和粮食分配来看,粮食安全的纯公共产品属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则十分明显。中央通过耕地保护、种粮补贴、托底收购等举措,确保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心里,并且碗里主要装中国粮。粮食安全不仅事关全国利益,也事关各省市利益,粮食安全的责任不能仅由国家来扛,不能仅由主产区来生产,而要由中央和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产区和主销区一起来扛,饭碗要一起端、责任要一起负。界定清楚粮食产品的两种属性和四个环节,对深刻理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中的矛盾冲突以及破解路径多有裨益。

  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中的矛盾和障碍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课题,在我国资源约束日益加大、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选择。从上述粮食安全的多重属性出发,我们会发现,当前我国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障碍。粮食安全责任上移、责任外移、只算经济账不算政治账、只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等种种乱象背后的共同问题是,粮食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效益,一些地方只愿意搭粮食安全的便车,却不愿意为享受这种外部经济效益而买单。

  非农化非粮化:粮食安全责任上移

  粮食是国之根本。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解决温饱问题,中央于1958年首次提出“以粮为纲”的口号,提出“农业的中心是粮食生产,抓住了粮食这个纲,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市场、原料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这一时期,坚持“以粮为纲”成为指导农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实现粮食自给成为粮食生产的首要任务。“上纲要”(亩产粮食400斤)、“过黄河”(亩产粮食600斤)、“跨长江”(亩产粮食800斤)成为农业工作的重要目标。不少“三农”干部见到麦浪滚滚就心潮澎湃、踌躇满志。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投入品数量的增加,粮食产量获得稳定增长,1996年人均占有量为380公斤左右,达到世界平均水平,2020年人均占有量稳定在470公斤以上,远高于国际公认的400公斤安全线。并且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从低价值的粮食转向高价值的肉禽蛋奶和菜果,因此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养殖业就显得比传统粮食种植更有利可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粮食耕种面积呈长期下降趋势,种植结构呈现出明显的“非粮化”态势。由于城镇开发和种植经济作物具有较高的收益,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户基于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采取“非农化”“非粮化”的手段使用耕地,水浇地沦为旱地或荒田,平原上盖了房子,基本农田又上了山,把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抛之脑后。

  如果只看当前利益不看长远效益,地方政府就不太愿意承担粮食安全的职责,而会把矛盾上交、把担子压到中央身上,这就可能会造成粮食安全责任上移。“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保证粮食安全,既需要中央承担首要责任,在推广科技创新、改造中低产田和完善市场体系上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支持;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合理布局粮食生产面积,扛起重农抓粮的责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现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上下联动、一体协同,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从南粮北调到北粮南运:粮食安全责任外移

  粮达天下,惠泽四方。我国传统的粮食产区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和黄淮海平原,“两湖、两广”素有“湖广熟,天下足”的美誉,历史上承担着生产供应的重任,是我国“南粮北调”粮食供应格局的真实写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江南鱼米乡”“蜀地天府国”等传统的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贡献率逐年下降,东北三省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粮食主产区和输出地,东南沿海各省成为全国最大的粮食主销区和流入地。从“江南鱼米之乡”到“守住东北粮仓”,中国的粮食格局已经从过去的南粮北调,变成了现在的北粮南运。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粮食主产区中产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黑龙江、河南、山东、安徽、吉林,产量依次为7540.8、6825.8、5446.8、4019.2、3803.2万吨,这五个省基本位于黄淮以北地区,且五个省的粮食总产量(27635.8万吨)占到全国粮食总产量(66949.2万吨)的41.28%。粮食主销区中产量排名倒数前五的省市分别为北京、上海、海南、天津、福建,产量依次为30.5、91.4、145.5、228.2、502.3万吨,这五个省市的粮食总产量(997.9万吨)占到全国粮食总产量(66949.2万吨)的1.49%。

  我国粮食供应格局变化使得国内粮食生产面临新形势,主销区过度依赖主产区粮食供应,暴露出主销区和主产区在粮食安全责任制意识上的矛盾。主销区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导,导致农民对土地依赖性低,耕地数量和粮食产量快速下滑,有效粮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不断削减,主销区“非农化”“非粮化”面积也逐年增大。主产区为了保障全国粮食供应,肩负着粮食生产的具体任务,承担着较大的粮食输出压力,资源消耗较大,且主产区经济水平发展较低,“高产穷县”现象频出。“手中有粮,心中不慌”,针对粮食安全责任外移和公共产品供给收益不能有效内化的问题,既要让三大区域共同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重担,也要高度认清粮食安全的战略意义。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做到合理布局,实现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不足:粮食安全算经济账不算政治账

  过去实行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的体制,不仅强化了地方政府保障粮食生产的责任,更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为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仅靠“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不够的,地方政府如果缺乏粮食安全意识,就会在保障粮食安全上陷入“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困境,甚至会产生“重经济作物轻粮食作物”的问题,一旦发生粮食供应链危机,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进程。比如部分地方政府在粮食储备方面作用发挥不充分,当市场价格低迷时对超过收购任务外的粮食拒收,市场价格走高时却为完成收购任务抢购,进而造成“谷贱伤农”或“谷贵伤民”。

  粮食安全不能只算经济账,不算政治账。“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复杂多变,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重农抓粮就必须从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的战略层面出发,粮食安全也必须要实行党政同责。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到书记、省长共同把粮食安全的责任扛在肩上,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国计民生事业保障的主体作用,同时切实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不能光算经济账,要提高地方政府抓粮积极性,解决过去存在的地方政府粮食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认清保障粮食安全的严峻形势和重大意义。更要算清楚政治账,提高在粮食问题上的政治站位,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粮食储备工作,持续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种粮多功能性丧失:粮食安全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

  从“一粒粟”到“万颗子”,粮食用途广泛、功能多样,不仅能满足民众基本生存需求,还有利于生态涵养保护、弘扬农耕文化。但是在世界近代化和粮食资本化的过程中,部分西方国家将粮食作为资本掠夺土地、劳动和发展中国家的隐秘武器,过度强调粮食的经济效益,忽略粮食的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导致粮食功能发生异化。受其影响,我国种粮农民面临价格“天花板”、成本“地板”挤压,各级政府面临补贴“黄线”、资源环境“红灯”约束,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瓶颈。在这种情况下,粮食种植的多功能性丧失,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下降。今年五月,网传我国河南、山东等地区发生了“小麦青贮作饲料”事件,农民把小麦青贮做饲料出售,而不愿意等到成熟收割后再卖。粮食作物变牲畜饲料,实质仍是农民种粮效益低。农民种粮收益低、积极性不高,是当前国家保障粮食安全面临的严峻问题。

  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种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因此要把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得更加美丽宜居,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粮食安全不能光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确保粮食安全是一个战略问题,因此保障粮食生产,我们还需要回归到粮食最初的多重功能上来,既要发挥粮食保障民众安全的作用,也要改善种粮农民收益低的问题,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使农民从“种粮卖得出”转向“务农能赚钱”,不仅使农民种粮得实惠有发展,切实解决生产和生计问题,也要切实解决农村生态和文化问题,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确保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的战略举措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关乎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发展是根本,利益协调是条件,党政同责是保障,农民主体是基础。筑牢粮食安全根基,就是要从生产—消费—交换—消费等环节入手,加强农业支持保护力度,完善产销平衡利益协调机制,让公共产品生产中的外部经济效益得到弥补;同时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优势,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加强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之所以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不仅是因为粮食生产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效益,更是因为粮食生产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使社会所有人能得到充足、安全的粮食保障,就需要回到政治经济学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的分析框架中,增强四个环节均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认识,把视线聚焦到粮食安全中来,加强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从生产环节看,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保障粮食生产,就是要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扎实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供基础保障。从消费环节看,就是要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粮袋子”。优化粮食供给结构,让人民群众不仅“吃得饱”,更要“吃得好”。从交换环节看,就是要合理布局耕地面积。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保障区域内农产品有效供给,直接连接粮食生产与消费,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从分配环节看,就是要提高粮食储备调控能力。我国粮食供求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所以要扎实推进保供应、稳市场、稳预期相关工作,以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性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

  完善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利益协调机制

  随着我国粮食增长重心逐渐由南转北,粮食生产逐渐呈现集中成片趋势,但是这极易出现主产区粮食输出压力大、主销区过度依赖外部粮食供给的问题。“中国碗装中国粮”,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三大区域要一起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重担,共同端牢14亿多中国人的饭碗。一是要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主产区支持力度,提升农户种粮积极性。二是要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财政支持,激发主销区粮食生产总量潜力。三是要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优化粮食生产区域结构,增强粮食生产可持续性。矫正粮食生产中的短视倾向,不能只把粮食当一般商品,粮食生产要既算政治账,也要算长远账。

  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当前,在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压力下,“紧平衡”必然成为我国粮食安全的长期态势,做好粮食生产工作、保障粮食安全对于稳住农业基本盘具有重要意义。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就是要深刻认识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优越性的体现。某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受西方政治势力的影响,将粮食视为政府与政客权力斗争的筹码,无视粮食在保障民众基本需求上所体现的公共属性,操纵粮食供给、控制粮食价格、改变粮食产量,造成因权利缺失和自由发展能力受限导致的饥荒问题。面对复杂国际环境,我们要发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一方面压紧粮食安全属地党委主体责任,切实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把党的领导具体全面地落实到粮食生产全链条各环节中去;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把粮食安全作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一把手”工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保证种粮农户有利可图

  全力抓好粮食生产、扛稳重农抓粮责任,关键在农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就是要稳住农民种粮信心,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亿万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稳定粮食生产,就是要让农民种粮能获利、多得利。保证种粮农户有利可图,一是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逐步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要创新经营方式,培育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要提高种粮农民补贴,不仅要坚持“谁种地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更要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给予种粮农民安全保障,保证种粮农户有利可图。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责任编辑:米良) 仅供分享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以下为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或者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米良)  仅供分享

价格信息

 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饲批发价格

时间:2022.9.9                                                                      单位:元/吨

品种

等级

平均价

早籼谷

(15-17)中等

2350

晚籼谷

(15-17)中等

2450

早籼米

(15-17)中等

3320

晚籼米(江西923)

一级

6000

晚籼米(安徽)

一级

4080

浦城晚籼米

一级

4200

东北米

一级

4480

江苏粳米

一级

4200

红小麦

江苏中等

3230

白小麦

河南中等

3250

玉米

中等

2980

大豆

中等

7200

豆粕

一级

4400

  籼糯米

一级

5200

麦皮

中粗

2600

大豆色拉油(散装)

一级

10700

大豆色拉油(20L)

一级

11000

 

25

   20229月9

                               859期

2019年5月份开始,每旬一期的粮情快讯内容均可在榕粮网粮情快讯栏目中查阅http://www.fzgrain.com/,但每月最后一期还将以纸质形式发行。)


(责任编辑: 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