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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3535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执法〔202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177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根据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形势变化,强化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环节。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国皮民骨”导致管理失控危及政策性粮食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2.收购环节。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风险,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是否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五是切实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以及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入库粮食及时退出政策性收购并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对验收发现的通过填埋杂质等外来物质方式充抵库存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新修订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许可改为企业备案相关工作,做到规范备案管理、优化收购服务。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行为。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不打白条;有关中央粮食企业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三、检查时间

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2年3月底结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行政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分清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实行党政同责的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等粮食收储政策规定,切实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夯实收购企业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规范执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引导收储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畅通诉求渠道,用好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持续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各地要坚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规范使用全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将强化外部执法检查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不断规范粮食收购行为。

(五)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市场监管、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有关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请于2022年4月5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 admin)